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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华山路1800号

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博物馆章程(征求意见稿)

201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钱学森图书馆的功能,规范钱学森图书馆的管理,更好地宣传和弘扬钱学森的事迹和精神风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Qian Xuesen Library & Museum,SJTU),简称钱学森图书馆(Qian Xuesen Library & Museum)。

   第三条 钱学森图书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上海市华山路1800号(1800 Huashan Road,Shanghai,PRC),邮政编码200030。

   第四条 钱学森图书馆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科学家纪念馆,是为教育和研究的目的,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与钱学森相关的文物和藏品,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钱学森图书馆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其功能定位是钱学森文献实物收藏保管中心、钱学森科学成就和精神风范的宣传展示中心及钱学森学术思想研究交流中心。

   第六条 钱学森图书馆的基本使命是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教师、科技人员和学生,传播和展示钱学森的科学成就、学术思想和精神风范;并以此为主要载体,宣传、弘扬钱学森爱党爱国的政治品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爱国主义与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和培养优秀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 钱学森图书馆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藏品管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和学术研究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钱学森图书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领导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九条 钱学森图书馆法定代表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第十条 钱学森图书馆下设综合事业部、陈列展览部、征集保管部、社教宣传部等4个部门。

  第十一条 钱学森图书馆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钱学森图书馆馆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图书馆宗旨,制定图书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并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 钱学森图书馆征集、收藏和保管钱学森相关实物、文献、书刊、照片和视频、音频等,其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藏品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藏品受到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 钱学森图书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日常的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鉴定确切、账目清楚、编目详细、查用方便、保管妥当。

  第十四条 征集藏品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入藏手续,逐件填写入藏凭证或清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证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决定是否入藏,并做好定名、分类和定级工作。凡符合入藏标准的藏品,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类入藏凭证或清单每年装订成册,集中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藏品库房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常年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害于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烟火。

  第十六条 馆内需提用藏品时,须填写提用凭证,经主管馆领导、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及时归库,并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理归库手续。藏品在陈列展览时,须以确保安全为第一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详情可参照《钱学森图书馆参展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馆展厅内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各类损害的展出设施,严密保护所展藏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 处置文物藏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置非文物藏品时,报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本馆登记条件的,由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陈列展览

  第十九条 钱学森图书馆积极举办、参与和钱学森、上海交通大学相关的各类陈列展览,包括常设展览、专题展览、引进展览、巡回展览、联合展览等。

  第二十条 钱学森图书馆各类陈列展览坚持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统一;陈列展览的主题应积极向上,内容健康丰富,有利于引导公众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二十一条 钱学森图书馆各类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应与本馆性质和使命相吻合,突出本馆人物特性、藏品特色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文化含量。

  第二十二条 钱学森图书馆陈列展览合理运用现代陈展理念,展陈材料、工艺、技术和表现手法多样,切合陈展内容,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五章 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 钱学森图书馆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日上午9:00—下午5:30,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各类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进行公告,凡有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情形,应提前7个工作日予以公告。遇特殊纪念日、活动日,可适当提前或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四条 钱学森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服务,包括免费陈列讲解和公共讲座、参观手册和活动简介、官方中英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和移动终端服务等,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建设通识教育实践基地、专业教学基地和各类科普基地等,依托本馆馆藏、陈列展览,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和高校师生,开设教育类核心课程、讨论课、第二课堂活动,开办以博物馆藏品及研究为主体的信息资源库、多媒体实验室等,开展形式多样、富于乐趣的社会教育活动,形成教育项目品牌化、系列化、菜单化,发挥好高校博物馆在国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学术研究

  第二十六条 钱学森图书馆以馆藏藏品和资料为基础,开展与钱学森有关的一系列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各类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培养和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本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钱学森图书馆成立学术委员会,支持钱学森研究中心的工作,整合馆藏资源和专业研究力量,编辑发行钱学森研究期刊、撰写并出版相关学术著作,申请和完成有关国家课题,全力促进钱学森研究的广泛深入发展,并为本馆陈列展览、运行开放、宣传教育等提供学术依据和理论支撑,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钱学森图书馆编辑发行博物馆研究相关期刊,撰写并出版相关学术著作,结合日常运营和馆里工作,推动博物馆研究发展。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钱学森图书馆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交通大学批准。

  第三十条 钱学森图书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教职工大会同意并报上海交通大学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钱学森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