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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及《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试行)》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等国家法律及学校规定为依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钱学森图书馆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钱学森图书馆国内外学术影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根据《高教法》精神,赋予馆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或审议钱馆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讨论或审议钱馆年度展览规划、文物征集计划、科学研究计划等专业重点工作;

3、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审查学术道德,评审学术成果;

4、推荐或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

5、讨论并审定档案文博人员职称评聘和年度工作业绩;

6、审议专业人才引进工作;

7、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8、指导钱馆文博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馆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选拔产生,钱馆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自然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馆长或正高级职称者担任,副主任2名,可由党政负责人或其他高级职称者担任。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设顾问职务。委员由各部门推荐,钱馆馆务会议研究确定,由馆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开会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议案一般采用口头表决,重要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方式根据我校有关教学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或由主持人确定。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对于会议内容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学术民主、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循私舞弊。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参会者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必须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馆党总支或馆长报告。凡属于学术评定方面的工作,馆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钱馆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馆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做出决定前,应向馆学术委员会通报;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馆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议定的重要议案,须报馆党总支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钱馆馆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