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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名单及章程

2023年12月01日


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   芳

副主任:吕成冬

成    员:张   勇、张现民、汪长明、王   昕、徐   娜

秘    书:邱文佳


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以下简称“钱学森图书馆”)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钱学森图书馆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学者治学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条  钱学森图书馆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活动和学术组织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向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年度报告。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术发展规划、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和晋升学术标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并将审议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向学校推荐各类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人才计划候选人、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三)调查和仲裁违反学术道德,包括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并将调查和仲裁结果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四)其他需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六条  钱学森图书馆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开展; 

(五)需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四)关心钱学森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钱学森图书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含)7名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钱学森图书馆馆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由钱学森图书馆馆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通过等额选举和党政联席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馆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主任由钱学森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或3名委员联名提名,副主任和秘书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并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事项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表决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和钱学森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或钱学森图书馆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或以线上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通过。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在会上发表书面意见,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教职员工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